广东省印发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推动高质量充分就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2020〕7号

地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有问题,请直接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3 月 31 日

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促进我省退役军人(含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干部)高质量、充分就业、成功创业,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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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泛开展适应性训练

(一)全员开展适应性培训。对符合条件并在我省接收安置的退役军人,全部进行适应性培训,原则上在退役军人到岗后一个月内完成。适应性培训以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心理疏导等为重点。省财政给予每人1000元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可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推动适应性训练不断推进。深入开展“政策送军营”活动,开展军人退役前职业指导,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情况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职业规划等工作。

2.大力开展技能培训

(三)加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培训意愿、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参加一次免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期间享受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月,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可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培训机构从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中选择,也可与企业合作开展。退役军人除享受上述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优惠政策外,还可申请参加其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并享受相应培训优惠。通过培训取得相关证书的,应按规定申请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四)提升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实效。推行“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企业对退役士兵实施岗位培训,大力开展适应岗位要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原则,强化责任落实,提高就业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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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鼓励参加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在“新一代产业工人培训”“广东技师”“粤式厨师”“企业学徒培训”“企业员工转岗培训”“农村劳动力精准培训”等重点职业技能提升项目中,安排一定名额对退役军人开展培训,大力支持退役军人参加职工梦想培训、农村创业创新人才培训、青年就业创业培训、失业人员培训、回乡创业培训等。

3. 支持退役军人提高学历

(六)支持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退役军人退役后2年内,可免考参加全日制中职教育(含技工教育),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军人给予2年每生每年7000元财政补助。退役军人可通过全省统招或学校单招单试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含按规定程序纳入高等职业教育的技工院校)。退役后1年内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并被录取、报到入学、取得全日制学籍的,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军人给予3年每生每年7000元财政补助。 以上资金用于学费、杂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等,其他区域由地级以上城市财政解决。

(七)支持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参加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的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享受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惩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校专升本招生时,可免试入学。入伍服义务兵役并退役的高职(专科)学生,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可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考试,实行单列计划,单列录取分数线。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职(专科)学生,获得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奖励,完成高职(专科)学习后,可免试进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招生院校和专业学习。

凡退休一年以上,考入高职院校或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报到入学并取得全日制在校生学籍的,符合条件的,按照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规定给予资助。

四、提高教育培训主体的积极性

(八)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建立面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中高等职业教育机构名录。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的考核,建立完善以退役军人出勤率、满意度、持证上岗为重点的考核机制,并与培训机构培训资质、培训经费拨付挂钩。鼓励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关技能证书。

(九)强化激励。依托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任务大、师资队伍强、教育培训质量高、就业推荐效果好的培训机构,建立省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基地每两年认定一次,每次最多认定5个基地,省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和补助。鼓励建立市级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在确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额时,向承担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单位倾斜。可适当提高退役军人培训工作量折合全日制学生培训工作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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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培训。支持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在职工培训中心对退役军人进行培训,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建退役军人培训中心、教学工厂。支持社会力量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考核。探索成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联盟,建立培训师资队伍和创业指导队伍。

五、多渠道促进退役军人就业

(十一)适当放宽招录(聘用)条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录、聘用人员,要适当放宽对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学历要求。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优先录用退役军人。

(十二)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全省在年度公务员招录中,安排名额不少于400个,与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协调设置岗位,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含退役后取得学历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政策,每年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岗位,招收高校毕业生和在军队服役5年及以上的退役士兵。在组织学生选拔时,注意选拔有军队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专门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士兵中招收特警专业人民警察。

(十三)拓宽就业渠道。参加粤东西北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专场公开招聘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大学生,可免试报考岗位,不受职称、专业资格、工龄、户籍等条件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基层党组织“领头雁”工程,优先从军队退役党员中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注重从归国退役军人中培养选拔村干部。选拔优秀退役军人到基层党组织和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增加退役军人录用到退役勤务、保卫等岗位的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担任辅警岗位。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退役军人就业。 对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接收退役军人减少编制的单位,优先保留退役军人。

(十四)落实财税优惠政策。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招用退役军人退休一年内,且其相关人员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由就业补贴资金按每人1万元给予补贴。企业在国家规定时间内,招用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起,三年(36个月)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抵扣,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对新办企业安置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级以上单位核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证)就业,安置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五)落实财政激励措施。新聘用退役军人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贷款贴息。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十六)加强创业指导。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进行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管理培训等,增强退役军人创业信心和能力,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创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班,按规定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十七)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在国家规定期限内,退役士兵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自个体工商户登记月份起,3年(36个月)内抵扣当年实际需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每户每年最高1.44万元。军队退役干部从事个体工商户(须持有师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转制证明)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对退役士兵创业成功、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开办补助。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担保贷款及贴息补贴,最长期限为3年;合伙、合伙创业的,可申请每人最高30万元、总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的“捆绑式”贷款。将退役军人贡献与征信挂钩融资,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探索推出“军功贷”等扶持创业金融产品,提供优惠利率、免担保等便捷服务。将创办中小企业的退役军人列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重点服务对象,优先给予增信等融资支持。

(十九)加大创业孵化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创业孵化平台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全省重点培育5个左右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入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退役军人创业企业,第一年给予租金减免,第二年给予租金减免,第三年给予租金减免,减免标准为不低于80%,第二年给予租金减免,第三年给予租金减免,减免标准为不低于20%。 退伍军人创业可申请租房补贴,珠三角地区最高6000元/年,其他地区最高4000元/年,最长3年。

(二十)加大创业项目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职业技能大赛、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创青春”广东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创业创新活动。鼓励退役军人申报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经评审合格的,给予5至20万元资助。广东创新创业基金对退役军人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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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加大对退役军人返乡创业支持力度。完善支持退役军人参与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鼓励退役军人发挥自身优势投身乡村振兴。建立退役军人返乡创新创业资源对接平台,加大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力度,鼓励和引导退役军人牵头创办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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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支持完善服务体系。结合“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建立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提供免费服务。开辟退役军人登记创业“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创业指导和登记服务。各地级以上城市、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及时将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再就业援助范围,优先推荐再就业。

(二十三)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对为重点用人单位引荐退役军人并为其提供6个月以上稳定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就业补贴资金中给予每人400元的就业引荐补贴。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奖补、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考核、省示范就业扶贫基地考核中,对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成效显著的给予倾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管理,严厉打击“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八、加强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督导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省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退役军人工作核查督导范围,作为评选省级拥军拥民模范市(县)的重要依据。对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核或推荐参与全省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和拥军拥民模范单位评定。

(二十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对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资金支持力度,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对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补助资金。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形成多元化资金支持结构。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优秀事迹。重点推荐评选在各行业、各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授予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乐业兴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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