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校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管理办法通知

哈工大团[2017]5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学院团委:

为加强校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将《哈尔滨工程大学校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学院、各部门团委要认真组织学习,按规定落实,搞好服务管理,切实做好校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相关工作。

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

2017 年 4 月 19 日

哈尔滨工程大学

校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学校、学院两级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团委是校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项目申请、评审立项、中期检查、进展回顾、经费管理、期末评审、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等全过程。学院或系团委负责项目的推进动员及相关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校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应当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参与科技创新创业活动为出发点。

第四条 校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注重创意、训练有效、经济精简”的原则,按照学校团委有关通知及规定执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校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

1.创新训练计划

1.引导式创新训练计划

面向本科一年级学生,3人/组,重点支持一年级学生的创意创新项目,项目周期为半年(每年11月至次年6月),学校每年推出约1300个项目,项目来自学生自荐项目或院系指定项目(鼓励学生自荐项目)。

2.通用创新训练计划

面向大二及以上本科生、研究生开放,≥5人/组,重点支持投入较少、给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项目周期为半年(每年3月至11月),学校每年启动项目约400个,项目来源有学生主导的项目、导师推荐的项目、已完成并有继续研究价值的项目、计划参加各类校内、校外科技创新大赛的项目等。

3.重大创新训练项目

面向大二以上学生、研究生开放,≥5人/组,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生产投入大的项目。项目周期为1年(每年3月至次年3月)。学校每年批准项目50个左右。项目来源为学生自荐项目、导师推荐项目、已完成并有继续研究价值的项目、计划参加校内外各类科技创新大赛的项目。

4.专项资助创新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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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大二以上学生、研究生开放,≥5人/组,优先支持学科交叉融合、具有国际化潜力和产业发展前景的重大项目。项目周期1-2年,可于任意工作日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学校每年审批项目10个左右。项目来源为学生自荐项目、导师推荐项目、已完成并有持续研究价值的项目、计划参加校内校外各类科技创新大赛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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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创业训练计划

1. 初创企业培训计划

面向本科生、研究生大二及以上学生开放,≥3人/组。项目周期为半年(每年2期,3月至9月,9月至次年3月)。学校每年推出约60个项目,项目来源于学生自主创意创业项目。

2.成长型创业培训计划

面向本科生、大二及以上研究生开放,≥3人/组,项目周期半年(每年2期,3月至9月,9月至次年3月)。学校每年批准项目约40个,项目来源为学生办实体创业项目、创业训练优秀项目、“五四杯”创业计划大赛优秀项目,且项目具有继续培养价值,研究生在立项时优先考虑。

第六条 校级创新训练项目按研究方向分为自然科学类和哲学社会科学类。

1.自然科学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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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方向(电气信息、自动控制技术)、B方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网络应用)、C方向(力学、航空航天、交通运输)、D方向(海洋工程、水利、能源动力)、E方向(数学、物理学、化学化工、材料)。

2.哲学社会科学:

方向A(哲学)、方向B(经济学)、方向C(法学)、方向D(社会学)、方向E(教育学)、方向F(管理学)。

第七条 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均可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作为项目团队提出申请。

第八条 指导型创新训练项目仅针对本科一年级学生,并要求100%覆盖;普通型创新训练项目、专业型创新训练项目和专项资助型创新训练项目鼓励研究生参与项目立项、承担指导工作和关键技术研究;普通型创新训练项目每个项目团队中本科生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项目参与总人数的50%;专项资助型创新训练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须为研究生。

第三章 创新训练项目立项流程

第九条 引导创新训练项目立项流程:

引导式创新训练计划由各部门团委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提交申请。各院系团委应制定本院系引导式创新训练项目设立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并于每年11月1日前将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申请报送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应于一周内汇总、审核申请情况并下达资助计划。

(二)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各院系团委要按照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动员,独立组织引导创新训练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期末评审等工作。学生创业创新导航员在工作期间要按照职责分工完成项目工作任务。

(三)总结经验、归档材料。项目周期结束后,次年6月30日前,各院系团委将本学院引导式创新训练项目各阶段工作通知、项目申请表及项目立项总结表、项目完成表及项目完成总结表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学校团委。

第十条 普通项目核准流程:

通用创新训练计划由各部门团委组织实施。

(一)制定计划、报批。各院系团委应制定本批次院系一般项目计划、预算,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校团委报送工作计划和预算申请。校团委应在一周内汇总、审核计划,并下达拨款计划。

(二)落实方案,组织实施。学校团委根据各学院团委每年普适性创新训练项目组织情况,拨付各院系普适性创新训练项目资助额度。各学院团委要按照工作计划和项目资助额度做好宣传动员和相关培训,自行组织做好普适性创新训练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期末评审等具体工作。在普适性创新训练项目实施中,要充分发挥学生双创领航员作用,做好项目引领。

(三)总结经验、归档材料。项目周期结束后,当年11月30日前,各院系团委将学院通用创新训练项目各阶段工作通知、项目申请表及项目立项汇总表、项目完成表及项目完成汇总表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学校团委。

第十一条 重大、大型创新训练项目立项流程:

学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创新训练项目,每年4月份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学校团委负责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项目完成等相关工作,并归档各类资料。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创新训练项目立项流程:

专项资助创新训练项目由校团委组织实施,可于任意工作日直接向校团委提出申请,校团委负责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项目完成等相关工作,并做好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创新训练项目完成标准

第十三条 引导项目完成标准:

1、项目完成后须参加部门“启航杯”初赛,未参加初赛的项目不视为完成,初赛成绩可作为确定项目完成结果的重要依据。

(二)自然科学类项目鼓励提交实物成品(如无法提供成品,可提供制作过程的视频、图片等支持材料)和项目论文电子版。

第十四条 一般工程竣工标准:

1.自然科学

1.须参加项目立项当年学校“五四杯”竞赛A、B类竞赛,或项目相关论文被学校本科生创新创业刊物接受,或参加“一院一品”品牌竞赛并获奖;

2. 提交毕业论文及实物作品;

3.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最终结果为优秀:

(1)项目立项当年参加学校“五四杯”竞赛并获A类、B类竞赛一等奖及以上,或校外I类、II类竞赛二等奖及以上;

(2)在正规期刊上发表论文,论文第一作者为学生项目成员作为前两位作者(若第二作者为学生,则第一作者应为指导老师),且论文内容支持该项目(论文出版费用另行资助);

(3)学生项目成员为第一第二作者(若为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需为指导老师),且申请并支持该项目。

2. 哲学社会科学

1.项目立项当年参加学校“五四杯”竞赛,且参与C类比赛,或项目相关论文被学校本科生创新创业刊物接受;

2.提交问卷原始资料及调查数据或文献研究综述;

3.提交最终报告;

4. 学生项目成员如为第一作者,在正规期刊发表论文,且论文内容支持该项目(发表论文的版面费用另行资助),则该项目直接完成,且结果优秀。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完成标准:

1.自然科学

1.参加项目立项当年学校“五四杯”竞赛A、B类并获得一等奖及以上,或在校外I、II类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

2. 学生项目成员为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需为指导老师),并在正规期刊发表论文或申请专利,论文及专利支持项目(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另行资助);

3. 提交论文最终稿及实物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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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哲学社会科学

1.学生须参加项目立项当年学校“五四杯”C类竞赛,并以学生项目成员为第一作者在正规杂志上发表论文一篇,论文内容支持该项目(论文出版费用另行资助);

2.须参加项目成立当年学校“五四杯”竞赛;

3.提交问卷原始资料及调查数据或文献研究综述;

4. 提交最终报告。

第十六条 专项资助项目完成标准:

1.实物工作完成,并达到设计性能指标;

(2)发表项目相关论文或申请并获得专利;

(三)在国内高水平比赛上获奖。

第五章 创业训练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初创、成长创业训练项目立项流程:

学校团委负责初创、成长创业训练项目的组织实施,学校团委每年1月、7月下达项目立项通知,负责项目立项、训练活动、项目结项等相关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

第六章 创业训练项目完成标准

第十八条 创业训练项目结束后,创业项目团队须进行项目路演答辩。

第十九条 初创创业训练项目完成标准:

1、提交完整的项目商业计划书;

(2)项目立项当年参加学校“五四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或“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

(3)完成规定的创业培训课程、讲座等,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课程、讲座的,不予授予项目完成奖;

(四)满足以下条件的,最终成绩为优秀:

项目立项当年应参加学校“五四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并获得奖项,或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级或国家级“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并获得奖项。

第二十条 成长型创业培训项目完成标准:

1、提交完整的项目商业计划书;

(2)项目立项当年参加学校“五四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或“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

(3)完成规定的创业培训课程、讲座等,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课程、讲座的,不予授予项目完成奖;

(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最终成绩为优秀:

1.项目立项当年参加学校“五四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并获奖,或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级、国家级“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并获奖;

2、培训项目成功孵化为注册公司。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额度:

1、引导性创新训练项目:原则上每项100元,学院或系团委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一般创新训练项目:原则上每项500元,学院或院系团委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三)重大、大型创新训练项目:每项资助2000-5000元;

(四)创新训练项目专项资助:每项1-10万元;

(五)初创创业训练项目:400元/项;

(六)成长型创业训练项目:800元/期。

第二十二条 为逐步建立学校与学院两级人财物保障机制,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实行资金支持。项目资金由学校团委统一管理,财务处监督,不收取报酬或管理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引导性、一般性创新训练项目经费由院团委申请,经学校团委批准后直接拨付给院团委。各院团委根据预算分配方案报销经费。院团委实际承担的一般性创新训练项目数不得超过学校团委批准项目数的±25%。重大、专项资助项目需各项目组开具发票,经学校团委审核报销。项目报销有关事项如下:

1. 允许报销:

1.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及消耗费用,一般设备价格不超过1000元,专用设备价格不超过1500元;

2.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成本;

3.检测、分析及处理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分析和处理费用;

4、其他费用: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软件费、小额交通费、印刷费等。

(二)下列情况不允许报销:

1. 电脑、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常规办公设备的费用;

2、硒鼓、墨盒、打印纸等耗材费用;

3.办公用品、食品、餐饮费用。

第八章 表彰与认可

第二十三条 各类项目完成后,系团委、校团委将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对已完成项目进行评定,评定等级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对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在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的五四表彰大会上授予“校学生科技创新先进个人”“校学生创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团委将依据《哈尔滨工程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哈工大发〔2016〕174号)和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最终结果,为项目团队成员授予相应的创新创业学分。

第九章 基于结果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获批准的创新训练项目,其成果均归哈尔滨工程大学所有,项目团队成员享有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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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完成报告及项目成果相关论文,如有实物作品须交校团委收藏、展览。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成果完成人排序应当按照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申报,已完成的成果不得作为下级项目申报。

第十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各类项目申报必备条件:

(一)引导创新训练项目须有创新创业导航员引领;

(2)普通创新训练项目须有创新创业导航员指导,鼓励院系团委配备指导老师;

(3)重大、大型创新训练项目须有专业教师指导、创新基地支撑;

(四)专项资助创新训练项目须有专业教师指导,并有创新基地支撑。

第三十条:已获批准的各类项目,若无特殊原因或恶意未完成,项目组所有成员将被列入“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创新创业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学生,校团委将不予资助其参加任何校外竞赛,其校外竞赛成绩不予承认。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正常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出延期申请。申请须在规定时间两周前由院系团委报送学校团委批准。获准延期的项目可以延期完成(3个月为一个周期)。未获批准的项目必须参加本批次的期末答辩,否则项目经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完成、具有继续研究意义的项目,可以申请进入第二阶段滚动立项,具体程序按照项目申请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 每年6月、11月,各院系团委向校团委提交引导性、普适性创新训练项目工作总结报告。重大、专项资助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总结报告由校团委起草。各院系团委在引导性、普适性创新训练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双创导航员部署、项目完成率、总体落实情况等情况,作为“五四”评比表彰依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团委。原《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科研项目实施细则》(团委发[2010]13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工程大学团委办公室2017年4月19日发布

下载原文:

哈工大团函[2017]5号_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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