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商品房交房标准的规范)

对于商品房交房的条件,其实我们并没有明确一个界限,除了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交房的条件,其实也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的,还有就是该房屋的质量以及验收等问题。那么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下面就由田丽丝律师来为您介绍。

一、商品房交房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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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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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品房交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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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如上司法解释可知,对于房屋的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合同当事人对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作出其他具体明确的约定。因此,在实践中,“领钥匙”等方式可以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

  三、商品房交房后多久能给房产证

依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争执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自己的原因,买受人在以下期限届满未能获得房子权属证书的,除了当事人有特别约好外,出卖人应当承当相应违约职责: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所约好的处理房子拥有权注册的期限;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标的物为没有建成房子的,自房子交付运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标的物为现已竣工房子的,自合同缔结之日起90天。

法律清晰规定了购房者获得房产证的具体时刻以及拿不到房产证开发商应承担的职责。即便在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则获得房产证的时刻,那么期房的购房者也应在房子交付运用(开发商交钥匙的时刻)后90日内获得房产证,不然,开发商也要承当违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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