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法最新消息(民法典有关个人破产法)

筹划了三年后,2021年3月1日,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正式实施。对众多法学界人士和内地民众来说,个人破产条例首次落地,具有非凡的意义。

“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我们也应当允许一部分人在负债累累的时候率先破产。”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砺杰表示,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立法某种程度上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标配。对当下中国而言,个破制度更是社会经济形势急迫的需要。

庚子年末,一位学者发出警告称,内地现在已经步入低收入、高负债时代,且会成为今后的新常态。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去年底发布的数据显示,和2019年相比,中国内地家庭债务在2020年上半年急剧增加3800亿美元,几乎是美国增量的四倍。如果看家庭债务占GDP的比例,中国内地在今年前6个月增加了3.9个百分点,创造了历史新高59.1%,超过韩国或日本在相当发展阶段的水平。

城市家庭负债中,以北上广深家庭比例蹿升最快。根据中国社科院2004年的一项统计,北京的家庭债务比例(家庭债务与家庭收入之比)高达122%,上海家庭债务比例高达155%,均超过了2003年美国家庭债务比例115%;青岛、杭州、深圳和宁波等城市家庭债务比例也分别达到95%、91%、85%和79%。家庭债务的主体,是以住房和汽车按揭款为主的个人消费信贷。

在房贷成为中国居民一种普遍债务负担的今天,由于突发性灾害造成的大规模个人破产事件已经不再遥不可及,种种迹象显示,全球性的、普遍的债务过度问题已经难以逆转地摆在了各国政府的面前。

受访的法律专家表示,个人破产制度在内地的实施,无疑是为了托底市场经济中的诚信落败者,使其保持生存的最后尊严和底线,渡劫过后,东山再起。同时,个人破产制度能填补法律制度的真空,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稳定。

也有业内人士担忧,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可能会引发一大波恶意逃避债务的风潮,进而造成社会信用体系的混乱。上述专家则表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的查明功能、撤销、无效制度,甚至欺诈破产行为的刑事处罚等手段,实现更严的惩罚,以保护债权人。

“人活着,债务就一直存在”

2020年12月16日,轰动一时的大连星海湾一家三口跳海事件中的男主人公郑某伟被提起公诉,检方起诉的理由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涉嫌故意杀人”。

有参与庭审郑某伟的人对他的印象是:这是一个“温文尔雅的凶手”,称呼他人常常使用敬语。嫌犯一心求死,表现得很决绝,反驳律师给他的辩护,称已经很久没见妻子和女儿了,想去跟她们会面。

郑某伟夫妻二人因投资比特币失败决定自杀。郑某伟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自由职业,以投资收入养家,身家千万。但是投资有风险,因为动用资金杠杆参与炒作,到2020年6月初,他投资比特币已经亏损两千多万元。这些钱里有他父母的400万元,有岳父岳母的50万元,其他都是郑某伟这些年的积蓄和跟亲戚们借的钱。

2020年6月中旬,郑某伟在用刀杀害不足三岁的女儿,与妻子两人留下遗书后开车前往星海湾大桥,随即将女儿遗体扔下大桥,跳海自杀,郑某伟被救起,其妻遗体后被发现。这是一出惨绝人寰的悲剧,两千万的负债成为生命不能承受之重,除了自杀,郑某伟人生的最后似乎别无选择。

郑某伟的家庭悲剧,并不是孤例。中国家庭债务的快速增长,使得个人破产无法再回避,很多人走投无路,地方大量个人债务待清偿案件已现冰山一角。有数据表明,内地消费信贷的总体规模这几年呈迅速扩张之势。据北大光华-度小满金融科技联合实验室发布的《2019年中国消费金融年度报告》显示,中国消费贷款规模超过13万亿元。消费信贷在银行信贷资产中的比重也不住上升,在一些大城市出现了“月光族”与“房奴”“卡奴”。

有网友编段子称,内地现阶段公司和家庭成员中,“70后存钱,80后投资,90后贷款消费”。

知名的豆瓣小组“负债者联盟”有3万多名成员,集结了因创业失败、家人重病、深陷杀猪盘、被朋友坑骗等各种原因欠债的年轻人,他们大多都是因超前消费和网瘾难戒、离开校门没多久的社会青年。事实上已穷途末路,处于个人破产的境地,只能在网络上抱团取暖。

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前会长周德文在工作中接触了大量个人破产案件的调处。“跟你坐在这里,三天三夜也说不完。”年前,从上海赶到杭州的周德文专程受邀为一家台州汽配企业问诊。这家企业原本为上海大众做零部件配套服务,在浙江各地有三间厂房,有一定的产业规模。今年因为生意不景气货款接不上,欠下8000万元债务。

如果不能及时把欠款还清,企业主很可能就会被起诉,周德文了解情况后心里也没多少底气。从2014年开始,温州、台州这一片的企业普遍感到市场凛冽的寒意,“那时主要跟内外部环境有关,先是小微企业大批倒闭,其后因为盲目扩张,一些大型民营企业也撑不住,出现资金链断裂。”2020年受疫情影响,温州民营企业更是陷入发展困境,很多温州企业做外贸为主,原材料费用上涨,订单停滞,举步维艰,实在撑不下去的,只能破产倒闭。

曾经的浙江女首富、义乌新光集团董事长周晓光是央视连续剧《鸡毛飞上天》的故事原型之一,从2019年开始,新光集团也陷入破产境地。“现在是义乌市政府出面接管,给企业做资产重整,然后协调进行资源配置,还一些债务,剩余的资产看能否盘活该企业。”

周德文去年下半年去义乌见到被“限高”列为失信人的周晓光,已无往日的气度风采。按中国现行的法律,破产的企业往往是负有限责任,但对于企业主个人来说却是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人活着,债务就一直存在。”

内地各个社会阶层中,陷入债务危机或者负担过度债务的个人占到了一定的比例。而对于因奢侈浪费或其他可以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陷入支付不能状态的个人,如果不能提供个人破产制度予以救济,权利者不能有效地依赖公力救济,便自然而然地选择私力救济,诸如绑架人质、恐吓、威胁等,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2019年12月,家住深圳罗湖的邓女士疑因投资期货失败,负债近300万,最终选择了在自己家中的洗手间里烧炭自杀,结束了年仅36岁的生命。

有数据显示,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内地有记录的就有1200多位企业家自杀,多数是因为深陷融资还债困境。

相对而言,政府重视的是金融秩序和民间资本的合法流向问题,对已经背巨债无力还清的商人以及已形成的债务如何解决,却鲜有关注。

“已经陷入资不抵债或者停止支付状态的这部分人迫切需要个人破产制度发挥清算和拯救的功能;而背负巨债、可能陷入支付不能状态的这部分个人也需要个人破产制度发挥预防破产和个人重整的功能,避免陷入更加严重的债务。”北京外国语大学副教授刘静曾撰文呼吁。

谈“破”为何色变

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初落地,其社会效应如何还有待观察。但个人破产制度在欧美和东亚诸国存世已有百年,形成了较为成熟完善的个人破产法律和执行体系。国际上,个人破产案占了日常破产案件中的绝大多数。

在中国内地,个人破产制度的提出也已有30多年的历史,但长期以来,政界、学界均视破产为洪水猛兽,个人破产更被认为会诱发普通民众虚假破产、恶意逃债的狂潮,使得官方层面一直未予推动。

内地最早的破产法是1986年出台的《破产法(试行)》,其后到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经全国人大批准立法,用了整整二十年;从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到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落地,又经过了十余年的时间。

2021年3月9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已挂牌运行9天了,其办公地在深圳市司法局。

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和民众层面,没有人认为会存在破产的问题,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是全民或集体所有,工人是企业的主人,又是工厂的一分子,工人们经常被灌输的是,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共同生命体,无法想象它会破产。

破产的概念与当时主流的价值观不相符合,人们基本都认为按照苏联模式打造的社会主义企业不会破产,破产那是资本主义社会才有的现象,因而不会轻易将其引入国门。

后期,内地把市场经济逐步引入工业生产领域后,中央政府鼓励允许竞争和优胜劣汰,企业破产才成为一种客观存在。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砺杰透露,当年试行版的企业破产法出台的背景,正是基于开始出现国有企业破产,要给其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

“当时有一种提法叫国退民进,提倡国企资产重整。”齐砺杰表示,《破产法》试行版发布后,发现与此关联的担保债权债务、工人下岗再就业、社保、医保等一系列的社会保障体系等都没有配套完善,本意是为了国企纾贫脱困制订的该部法律,却没有解决问题,最后还是要走政策性破产的道路。政府和法律学界的争论也是一大诱因,大家对企业破产的法律功能,无法统一意见,所以一拖再拖,就用了20年时间。

在身为深圳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卢林看来,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和2006年之后正式落地的《企业破产法》,顶多算是“半部破产法”,原有的企业破产法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说法律学者常说的企业破产清算分两种,一种是注销,一种是重整。对于注销来说,这个企业都不存在了,债务也就不复存在;而重整对企业家往往预示着债务缠身,难以东山再起。

卢林有一种使命感,他觉得在供给需求上,中国需要一部法律来帮助给“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一次从头再来的机会。加上深圳在搞改革开放先行示范区,市场经济比较发达,法治氛围浓厚。也是为了激发企业发展活力,他决定组织团队,从民间法律学者角度,起草撰写一部个人破产制度法律,“抛砖引玉”一下。

卢林版本的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开始起草于2014年年底,2015年写成后由深圳律师协会提交给深圳市人大,其后一年,经人大和各级部门审阅书稿后,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了卢林团队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法律工作者卢林版本的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出版后,一时引起业界强烈反响。有法律学者称2016年是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元年,当年还发生一件大事:杭州G20峰会上,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成为中美会晤的一个重要议题。后者直接推动官方加快修法调研进程。2017年1月,深圳市中院也已完成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个人破产制度研究》并形成初步的《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这便成为今年3月份施行的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文稿雏形。

但即便是个人破产制度已经颁布的现在,法学界对其也很难有统一意见。过去几十年来,个人破产制度究竟是部良法抑或恶法?要不要制订?还有很多争论。相关理论文章浩如烟海,围绕个人破产制度的争辩论调不下十个,有国际接轨论、债权人保护论、债务人保护论、经济活动论、信用促进论等,沸沸扬扬激辩多年,使得官方修法进程也迟迟未动。

2017年深圳中院完成个人破产制度调研稿后,一度再无下文,齐砺杰托人大的朋友去询问,对方咨询后回复现在没人提也没有人在做这事,文稿被搁置一边,说是等过几年各方面条件成熟了再去操作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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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反对在内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理由如下:实施个人破产的司法体系没有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个人破产的施行将诱发大量的虚假破产申报,引起大量坏账的核销,并将对现行金融体系造成巨大冲击,个人破产的理念与传统习惯有着很大的差异等等。

有一些观点听起来似乎也不无道理。以中国政法大学崔闽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像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内地的推行有很大的局限性,比如在农村,大量的债务是农民之间相互的借贷,对农民来说,这只是小额债务,采用个人破产纯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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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农村存在“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有的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如果允许农民个人破产,会陡增大量案件,案件的积压会变得更加严重。何况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民本身的财产就少,恐怕连破产的司法费用都付不了,其破产又有何意义?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的理由有点类似:现阶段中国的13亿人口中就有8亿是农民。在广大的农村当中,除了一部分从事商事活动外,大部分还是自给自足的状态,其社会活动商品化的程度是非常低的,还不能完全称之为消费者,目前还缺乏适用个人破产的经济基础。许多的中国公民并没真正进入市场经济,对这些自然人制定破产法是没有现实意义的。

反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意见中,最集中的莫过于目前内地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这个观点了,或者因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等的不完善,得出现阶段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条件不成熟的结论。

“没有宽容的社会是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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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个人破产概念而言,中国传统伦理和社会习俗也是掣肘制度推进的主力,“欠债还钱,父债子偿”观念根深蒂固,传统的免责意识薄弱,家族观念、处罚债务人传统强,允许以刑代偿、以劳役抵债等。

齐砺杰曾经与潮汕地区的青年学生交流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看法,得到的答复是:破产免责这样的理念即使在今天的潮汕地区也不会被接受,即使已有正式的法律规定,但当地的习俗只承认“欠债还钱,父债子偿”。如果法律规定与之相反,当地人不会选择轻易服从法律而是会选择私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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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6日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包括《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内的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

不但债权人不能接受,债务人自己甚至也很不愿意被贴上“破产人”这样的标签,因为这在目前的中文里似乎是带侮辱性的,几乎与“败家子”同义。在传统熟人社会里,将个人破产视同洪水猛兽,避之不及。

当然,解决个人债务过度问题的法律方案很多,以欧美式破产免责为标准的、像深圳正式实施的个人破产制度只是其中的一种,尽管可能是最好的方案之一,但中国内地并不是没有自己的债务解决方案,那就是法院民事执行程序。

“该制度的缺陷是站在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视角上,从没有替债务人着想。”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法律学者称,内地长期试图用民事执行程序去替代破产制度,但民事执行程序只能“解决短痛的问题”,不能完美地解决本该由破产程序去做的事,导致大量破产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至于法院执行体系规模越来越庞大。

据有关数据显示,2005年左右,内地30多万法院工作人员中约有3.6万人专门从事判决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约占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11%。法院每年受理的执行案件非常多,大约占全法院系统受理案件的1/3。反差较大的一组数据是,内地法院系统每年处理的破产案件总共不过两三千件,最高的年份也不到一万件,与每年五六百万的执行案件相比,两者实现的最终结果不可同日而语。

原本应该进入破产程序的大量案件进入民事执行程序,反馈的效果不尽理想。据前几年内地法院的统计数据,大约30%~40%甚至更多的案件中,债务人没有财产还债,执行到位率或者债权回收率非常低。2016年可能是历史上最好的一年,共受理执行案件529.2万件,执结507.9万件,同比分别上升24.2%和33.7%,实际执行到位金额超过1万亿元。

按内地法院系统现在固有的工作惯性、目标方向、考核体系和投入力量来说,对经济案件处理更倾向于民事执行程序,可以说民事执行是国家队的力量,而破产清偿则大抵相当于是一支民间弱旅。

客观上,破产程序远比一般民事诉讼案件要复杂得多,在工作量、工作性质、案件流程上与普通民商事案件存在明显差异,这决定了对破产案件的绩效考评和审判管理都应区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个人破产领域专家、浙江省高院副院长徐建新主编的一本专著中提及,“破产案件比一般民商事案件要复杂难办得多,要花费更多时间、精力,相当于很多件民商事案件的工作量,一个大型企业如证券公司的破产甚至超过几百件普通案件的工作量,但在法院内部绩效考核时往往是以一般案件为基础折量计算,工作业绩得不到合理评价。

另外,审限和结案率的考核规定不合理。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比一般民商事案件长得多,大型企业复杂的破产案件往往要3年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审结。”

但徐建新披露,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内地绝大多数法院对于企业破产案件仍按照一般案件进行审限管理和绩效考核,导致很多法院、法官拒绝受理和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因为这必然会影响审理法官甚至整个审判庭的工作业绩,也会打击其受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为了提高执行效果,解决执行难问题,主导者又会将更多司法资源投入这个体系。从而,更加强化对民事执行手段的倚重,形成一种路径依赖,如此循环反复,使得法院执行法官队伍愈发庞大无比与类似案件的走入死境、窘境形成鲜明对比。

很多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是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支持,由于不能宣告债务人破产,造成事实上不能结案,特别是在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况下,单纯机械依靠强制性民事执行手段,始终都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其合理性基础容易遭受质疑,尤其在个案中容易与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相违背。

2020年12月14日,河南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将一名9岁的女童认定为“老赖”,对其限制高消费,舆论哗然。女孩外公的账号在网络上发声,讲述了女孩背负55万债务并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的大致经过:女孩父亲杀害孩子母亲及外婆后,被判处死刑,此前他转卖房产未成功,买主要求其父亲偿还55万房款,但女童所继承的这套房子是她唯一的居所,舍此,等于无家可归。

法律人士认为,女童偿还债务的前提是不能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法院不能将房子拍卖用于还债,对9岁女童下达限制高消费令,更是荒唐的做法。最终以金水区法院公开对公众表示,“我们错了!”,收回对女童的限高令收场。

查封冻结“老赖”的支付宝账户,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水陆空限制“老赖”出行,司法拘留,公开场合曝光……内地在个人债务处置程序上,几乎已穷尽所有手段,严厉到对债务人客观情况几乎不加区分的程度。

“没有希望的人生是绝望的,没有宽容的社会是可怕的。将严刑峻法用于治理个人债务问题的极致,在世界范围内,目前也找不到。”齐砺杰表示,“如果如此严厉和有效的执行手段都无法彻底破解执行难的问题,那就意味着这套民事执行体制效能已用到尽头,恐怕应当换一种途径和思路了。”

来自实务界的动力

据一位参与2006年企业破产法制订的法律专家透露,当年为了完善破产法律法规体系,与会专家组也曾急就章,匆匆计划在该部法律里面放一个章节,专门就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的行为进行规范,但在进入下一阶段的立法审议的时候,该章节没有被审核通过。

“现在来看的话,(幸而没过)。当时如果通过了,后续麻烦会很大,因为个人破产的问题很复杂,牵涉到方方面面。在一部法律书里面,个人破产仅一章是不够的。并且当时的立法水平还不够,民众意识也不强,司法层面相应的执行能力和规范性都不够,如果搞个人破产的话,肯定会出现大量逃废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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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暨“破茧”综合应用系统上线新闻发布会。

这位专家认为,十余年后的今天,至少在深圳这些沿海开放地区,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的政策土壤已经基本成熟了,相关制度配套也趋于完善,而且实务界要求改变的呼声比学术界的声音还要大,这个时候就水到渠成了。

在刘静等内地研究个人破产法的一干学者看来,现在推行个人破产制度,意识形态上应该已无障碍,社会氛围和法制环境体系上亦已成熟。

如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和查询平台已面向社会开通,任何人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首页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便可了解相关信息。法院也和公安部、交通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等单位实现联网,可以查询到被执行人全国范围的存款、车辆、证券、账户资金等14类16项信息,甚至可以通过芝麻信用等,直接知道债务人消费信息。

涉及债务清理,在个人破产制度尚未落地的这几年来,基层政法系统层面,小步幅慢跑式的实践已渐次展开,像广东、浙江等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基层法院对个人债务清偿改革探索也多有尝试。

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提出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三条基本原则,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等途径,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当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1个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媒体以广东首例“个人破产”案为题报道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王晓慧、肖兴翠夫妇个人债务清偿案,这也是广东第一例个人债务清偿案。

广东省高院通报称,被执行人王晓慧、肖兴翠夫妇经营的东莞市安普化工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两夫妇个人因担保欠下了东莞银行、平安银行、建设银行3家金融机构近600万元债务。

经过法院的斡旋,债权人和债务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完成“个人破产”和解程序流程:协议里每月自有财产标准根据王晓慧夫妇收入情况变动,并设定了最高不超过6000元/月的弹性标准;同时10年破产保护期满,不自动免除王晓慧夫妇债务,债务人在破产保护期每一周期内向管理人及债权人定期申报财产及收入明细。

“严格意义上说,广东的首例个破案例不属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应用,更多是个人债务清理。”卢林律师表示,这其实是两个概念。个人债务清理的灵活性更强,是个人破产制度没有实施之前可以较好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纠纷的一种很好的方式。并且个人清偿债务完全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议定,而个人破产则由法院根据条件裁定。

个人清偿的广东上述判案的考察期确定是10年,即双方签订和解书,十年之后,对不能偿还的债务适度进行免除。但与今年实施的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相比,过于严苛,国际上对个人破产的债务人的考察期一般为3-5年,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明确规定给予债务人的考察期是三年,且直接公权介入,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更好地保护了债务人。

除了深圳以外,内地多数城市试点推行的个人债务清理改革,在个人破产制度缺位的条件下,该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破产企业家的生存问题,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

囿于政策条件的限制,内地基层政府对于个人债务清偿探索和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呼声较高,沿海各省市中,以温州的呼声最为急迫。此前的2019年9月,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公布了内地首个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法院在通报中称,债务人蔡某由于没有清偿能力,214万余元的债务只需在18个月内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

据统计,温州全市在册市场主体有97万余户,其中企业25万户,相当于每10个温州人中有1个经商办企业,具有充足的市场主体样本。温州民间素有抱团经商的传统,但联保联贷也会在后期留下大量的民间债务执行案件,使得温州地方经济深陷其中,难以摆脱。

2019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平阳县鳌江镇联南村村委会主任陈爱珠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温州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温州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指导试行将个人破产纳入破产主体范围。”陈爱珠的提案,某种程度上代表温州现任主政官员的意愿,他们也试图通过破产制度改革先行立法,为当地经济重振活力,寻找一条出路。

“开展个人破产立法,从技术上来说,应当建立一部单独的个人破产法,或者修改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但是,在立法条件尚未完全成熟之前的空当期,可以在有关地区开展相应的试点工作。”在陈爱珠看来,温州市已初步具备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的相应条件。深度了解温商家底的周德文也觉得,浙江个人破产制度探索很有意义,因为温州的民营企业确实比较多,基本都是民营企业,一旦出现大规模破产,对温州来说打击是巨大的。

相对而言,因为法治环境的宽松,政策尺度的相对自由,个人破产制度首个落地城市深圳是幸运的。尽管深圳颁布的个人破产条例属地方立法,还有诸多局限性,但对于其他观望的城市而言,未来难说不是可堪效仿的标杆。

摸着石头过河不易

从一致的恐“破”情绪到多方论证、研判,及至个人破产制度最后真正落地,个人破产制度逐渐走进内地公众视线,但是对于这一新生事物能否适应内地社会生活的水土?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带来新的社会问题?还有待观察。

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并非一蹴而就,还面临着诸多法制环境软硬件方面的配套完善和更新。据深圳当地一位专家透露,个人破产条例落地前夕,他受邀参与筹划建设深圳破产事务管理局,但对照3月正式颁布实施的节奏来看,无论从准备时间、经验范例、经费保障还是人员编制等方面,都显得有些局促和忙乱。

据相关专家的预判,深圳首个个人破产制度颁布实施后,将不可避免地会迎来大批申请个人破产的案件,试点中的深圳中院及下属的深圳破产事务管理局也会成为社会的焦点。相关业务人员是否能及时应对,公平公正地处理,是否会造成个人破产案件的大量积压等等,此前都一直成为学界忧虑的话题。

2019年2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上海破产法庭在上海市三中院挂牌成立。

卢林律师介绍,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执行的一般程序是,先由债务人申请,并提交个人资产清单和豁免财产清单。清单提交给“管理人”,管理人是指遴选出来的会计师、律师或者金融测算师,管理人会对清单进行核实,法院主要也是依据这两个清单来判断债务人是否属于“诚实而不幸”的人。法院裁定个破案件执行后,债务人的三年考察期则由管理人来进行监管,如果有债权人举报债务人存在违规高消费问题,可以进行债权会表决,一经核实,立即驳回申请,并且终身追责。

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后,可能还有很多问题会不期而至。如执行周期是否过长?在当下中国社会信用环境下,是否会出现集体逃废债现象?还有个人破产制度中管理人的问题,目前还没有规定得特别详细,因为三年的考察期也许对债务人来说并不算漫长,对于本来就有本职工作的管理人来说其实是在增加自己的工作量,尤其是费用问题。

这是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一个未来痛点,“因为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个费用是从债务人资产中扣,但是对于无财产执行的债务人,到底怎么支付还没有详细的规定。像香港个人破产制度有破产事务管理署,就是公务员在做这件事,财政在为这些破产者兜底。”齐砺杰表示。

“一般情况下管理人获得的报酬低,而对应的财产调查核实等工作量大,履职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平阳县法院民二庭庭长林寿兵表示,平阳法院在推进个人债务清理改革的探索中,去年引入公职管理人制度,聘请公证人员团队作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管理人,公职管理人团队可以通过大数据中心查询、实地调查等,准确查实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及个人相关信息。同时在个债清理中还引入社区调查制度、规格办案模式和操作流程。

引入公职管理人制度只是一个思路,从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内容来看,除了法院和政府资源,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尚需配属大量的第三方社会资源,同时也需要债权人、债务人等几方合力,才能完成。有很多现实困难的问号,等待拉直。

“摸着石头过河并不容易,相对民事执行程序而言,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必然增加政府部门额外的工作量和财政负担,没有主动的探索和科学实践精神,会遇到重重阻力。”卢林比较了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和当初他制订的版本,觉得自己的粗糙,现行的明显精细很多,“一部法律在构建中,一定是把目前能想到的每种可能性都考虑进去。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肯定会遇到一些问题,法律的局限性也会慢慢凸显出来。”他表示,从后续效果考虑,只要执行过程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做,大家担心的诸多问题就不会出现。

当然法律实施也有其局限性和滞后性,可能无法探及真相,特别是在债务信息尚不完全透明真实的内地社会。

周德文了解的一些真相是,“其实内地一些濒临破产的企业家的日子并没有你们想的那么凄惨,至少衣食无忧是可以达到的,可能不能回归到以前那种锦衣玉食的生活,但是基本的生存资料啥的还是有的。”因为再过于正式和严密的程序,也有疏漏之处。“所谓破产的企业家,多多少少会有自己的藏匿资产,这个资产就是保障他破产之后基本生活的,大家不会放在明面上说的,心知肚明,狡兔三窟,他肯定还是会给自己留后路的。”

周说,就现在企业破产来说,对企业是有限责任,凄惨的可能主要还是担保人。”

公众最为关注的是,如何把关避免那些恶意逃废债的人蒙混过关。这方面或许可以借鉴周边的韩国和日本的经验。韩国法院在对个人破产者发放免除债务的许可令后,案件呈连年上升趋势,一度形成了只要个人破产成功几乎就能得到免债许可的局面,个人破产清算制度一度存在被滥用的情形。有鉴于此,为防止恶意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韩国法院从2014年颁发了相应的严厉的配套制度,收到了不错的效果。就目前的实务来看,恶意破产清算案件的申请数量在逐年减少,而个人重整案件数量在逐年增加。

“债务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优良的个人信用记录,不能说明自己及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特别是与收入相匹配的财产状况,就不能得到破产程序的保护。”齐砺杰认为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正面效应要远大于逃废债的消极行为,“个人破产制度能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给个人以建立和维护自己良好信用记录的动力。”

也就是说,一个已经在其他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价记录的债务人,将更容易获得破产免责或得到更加宽松的个人破产重整条件和宽限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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