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衔条例规定(解读警衔条例修改意见建议最新)

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国防法,调整、增加了若干章、条,其中新增的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衔级制度。原国防法(2009年)相关条款为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实行衔级制度。相比之下,新国防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实行衔级制度的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那么,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衔级制度简史。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衔级称军衔。

我军自1927年8月1日成立后,由于受历史条件所限,在革命战争时期未能正式实行军衔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了政治上和物质上的坚实基础,经过几年的准备,于1955年正式实行军衔制。

军衔等级是军衔制度的核心。这次军衔等级设置,参考了苏联、朝鲜等国的军衔体系,并根据我国辛亥革命以来军衔发展情况,共设6等19级:

元帅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将官四级: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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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官四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四级: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军士三级:上士、中士、下士;

兵二级:上等兵、列兵。

我军1955年的军衔等级属于以苏联为代表的“东方型”军衔体系。在实际实行中,有两点变化:一是由于毛泽东本人的意见,大元帅衔设而未授;二是为安排十几万副排职干部,暂设准尉一级军衔。

1955年9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将帅军官授衔授勋典礼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55年10月1日起,开始佩带军衔肩章、军兵种和勤务符号,并按新的服装制式着装。

1955年实行的军衔制度,极大地振奋了士气,有力地推动了军队正规化、现代化建设。但是,上世纪60年代初,由于时代的局限,当时不少人对军衔制度存在着偏见,认为军衔制是教条主义或是资产阶级的东西,不符合我军的实际。加之军衔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取消军衔制度的呼声渐高。1965年6月1日,我军取消了实行将近10年的军衔制。

军衔制取消后,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人们才又逐渐认识到实行军衔制度的必要性。从80年代初开始,我军终于对军衔制有了统一的认识。1980年3月12日,军委扩大会议明确提出,要恢复军衔制。1982年初,军委扩大会议正式作出“恢复军衔制”的决定。经过几年的准备,1988年9月,我军正式实行新的军衔制。

新的军衔设6等18级:

将官四级: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四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三级:上尉、中尉、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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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二级:军士长、专业军士;

军士三级:上士、中士、下士;

兵二级:上等兵、列兵。

88式军官硬肩章

我军实行的新军衔制,不是对1955-1965年军衔制的简单恢复。与上次军衔制不同的是,不设元帅、大将、大尉,最高军衔为一级上将,增设士官军衔。新军衔制既不属于“东方型”军衔,也不同于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型”军衔,军衔设置体现了我国我军特色。

1988年9月14日,中央军委在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授予上将军衔仪式

1988年我军实行新的军衔制后,根据实践陆续对军衔条例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调整。

1994年对军官军衔条例作了部分修改:一是取消了一级上将军衔。二是提高了师职以上的编制军衔,将原来的一职三衔全改为一职两衔,取消了最低一级军衔。

1993年、1999年和2009年,根据我国兵役制度的变化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我军三次修改了士兵军衔条例,以适应我军义务兵服役期缩短,士官数量增加的形势。修改后的士兵军衔等级为:

志愿兵役制士兵: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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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举行新兵授衔授枪仪式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衔制度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衔级称警衔。

1983年4月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正式成立。从1983年8月1日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陆续换着83式警服。当时武警部队还没有实行衔级制度。

198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不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即准备实行警衔制度。由于我国的武警部队在体制编制、历史沿革、服役性质、任务职责等方面都与军队有着密切的联系,执行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同等待遇,武警的警衔也是参照军衔设置的,应该说属于同一系列,与公安警衔完全不同。

1988年12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衔共分为6等16级,比当时军衔少一级上将和上将2级,并在警衔前冠以“武警”称呼:

将官二级:中将、少将;

校官四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三级:上尉、中尉、少尉;

士官二级:警士长、专业警士;

警士三级:上士、中士、下士;

兵二级:上等兵、列兵。

武警部队从1989年1月起正式授予官兵警衔,2月1日开始穿着87式警服,佩带警衔标志符号。

1996年12月,根据武警部队编制人数较多、地理位置特殊、任务较重等特点,中央军委决定将武警部队总部由副大军区级升格为正大军区级。1998年3月,武警警衔增设武警上将,为最高警衔。此时,武警警衔等级设置与军衔完全一致。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衔肩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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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3年至2009年,根据修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武警士兵警衔三次进行调整,2009年设2等9级士兵警衔:一级警士长、二级警士长、三级警士长、四级警士长、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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